6月9日,将迎来我国第四个文化遗产日。围绕“保护文化遗产,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主题,国家文化、文物管理系统及各地举办的国际化和全民化的研讨、展览、宣传等活动渐入高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再次成为各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技能等。这些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被遗忘、破坏乃至消亡,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陷入商业化的误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近年来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通过决议,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2000年开展了“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评估,2003年10还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于2000年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产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保护政府间委员会”?IGC?,专门讨论有关传统知识与文化的保护问题。
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05年以来,我国政府相继出台了3个重要文件。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并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2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的全民性活动,在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前,没有谁可以袖手旁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的、文化的、精神的、科学的、美学的、经济的以及人权方面的价值,与知识产权有着密切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是由特定的人群世代传承、不断创新完善,形成自己的特色,并在特定的区域、群体中长期流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也是对传承人所创造的技艺和文化传统的认可。明确权利主体,赋予其对特定遗产的排他性专有权,对该遗产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并阻止外人擅自进行商业性利用,必将促进该遗产的保护与传播。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合理、有效结合起来,使这些文化创造成果的保护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通过对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客体进行保存、保护并使之发扬光大,这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我国政府、学术界长期努力的方向。年初出台的《北京市“十一五”期间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指出,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十一五”期间的重点,结合北京的特点,有关部门将积极探索,针对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手工技艺等,尝试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积极探索应用并创新法律制度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知识产权面临的一个新课题,也应该是一个大有作为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