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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广局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市级

发布时间:2014-05-31 浏览次数:13663次数 字体大小【 【关闭本页】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现将《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你处,请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申报条件,认真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推荐申报项目必须是已公布的自治区级名录项目。为避免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每个盟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本盟市自治区级名录项目的1/3。
  二、自治区文化厅将组织专家对各盟市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推荐30个项目,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文化部。
  三、推荐申报期间,各盟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四、请各地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和各相关单位的作用,认真准备和制作好申报文本和申报片,务必于2013年10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报送至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过期不再接受申报。
  专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9月20日

联 系 人:刘杨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社会文化处
电   话:0471-6962920
电子邮箱:nmwhtswc@163.com
联 系 人:张军延  闫桂荣
地  址:呼和浩特市新城西街203号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邮  编:010010
电  话:13848112365  13847161533   0471-6901887-8006
电子邮箱:nmgfybhzx@163.com






                  文化部关于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关规定,文化部拟开展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条件
  已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体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四)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
  为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参照前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数量与入选比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申报项目数量不多于30项。
  二、推荐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向文化部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单,填写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并对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及经费预算、省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审核意见(见附件1)。
  (三)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见附件2)。
  (四)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推荐申报项目清单(见附件3)。
  (五)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六)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
  三、推荐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
  中央直属单位推荐的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部门同意。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文化部网站(www.mcprc.gov.cn),进入司局子站——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点击进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平台”,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已正式公布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文件、申报项目清单上传至申报平台并组织申报单位网上提交项目申报书、申报录像片等材料。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登陆上述申报平台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网上提交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推荐申报期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按照相关程序妥善处理。
  (二)材料审核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通过申报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退回限期修改补充。未按期完成修改的,不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三)提交正式文件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中央直属单位将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央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文件原件及申报项目清单和申报项目材料(申报书及申报录像片的原件与复制件各1份)及上述材料电子版收集整理后邮寄至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5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传承人、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申报、审核、评选和推荐,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推荐工作,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力求推荐材料精炼、准确、真实可靠。
  (二)对保护单位的资格,保护单位的代表性、制定和实施保护计划的能力进行认真审核。申报工作中要充分调动有关传承人积极性,吸收其参与项目申报材料准备和保护计划制定工作,保证保护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在项目评审中,将重点考察项目五年保护计划。
  网上申报应符合图片大小、录像片格式等相关技术要求,材料经我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审核通过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及中央部门直属单位应按要求报送至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报送时限的,不予受理。
  报送单位: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管理处
  电    话:010-59882033、59882040
  传    真:010-59882033
  电子邮箱:feiyichu@sina.com
  网上申报:www.mcprc.gov.cn
  地    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    编:100020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书
   2.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录像片及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清单


                         文化部     
                         
                         2013年9月6日


呼和浩特市文广局关于推荐申报第五批市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