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申报指南-申报指南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31 浏览次数:13020次数 字体大小【 【关闭本页】

各旗(县)区文化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完善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设,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现开展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条件
  已列入旗(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符合下列标准:
  (一)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
  (二)具有展现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中或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                                                               (四)具有鲜明特色,在当地有重大影响。
二、关于申报程序
  (一)旗(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意愿,组织专家对盟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具备条件的项目进行筛选、论证、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旗(县)区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呼和浩特市文广局。
  (二)市直属单位推荐的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项目,应在征得申报项目所属地区同意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呼和浩特市文广局。
三、关于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旗(县)区级文化行政部门或市直属单位向呼和浩特市文广局提出本地区或本单位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并对申报项目名称、保护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同时附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或我市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旗(县)区级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参与项目论证专家名单、旗(县)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具体格式见附件1)。我市直属单位可参照本项目申报书格式,提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辅助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代表性图片、证明材料、授权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
  (四)旗(县)区级人民政府或我市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函件。
  (五)已正式公布旗(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文件。

  (六)旗(县)区申报第四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汇总表(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3)。
四、关于工作要
  (一)精心组织,认真准备,做好第五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工作。
  (二)重点关注下列项目:
  1.人口较少民族的项目;
  2.有利于增强民族文化认同的有关项目;
  (三)明确具体承担申报项目保护与传承工作的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
  (四)制定详实、具体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有地方配套经费预算。
  (五)申报材料要求 :
  1、项目申报书内容充实,表达准确,项目简介简明扼要,重点突出;
  2、照片和录像片要达到技术要求,录像片要将项目最核心、最重要的特征与价值、最关键的内容与环节介绍清楚;
  3、项目申报书和项目简介一律以A4纸印制,一式5份(原件不少于2份);电子文本(word格式)光盘2份;
  所有申报材料及辅助资料将全部归档,不再退还。
  (六)申报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超过申报时限的(以当地邮戳为准),一律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附:1.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2.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辅助材料制作要求
  3.旗(县)区申报第四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汇总表
                                  呼和浩特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4年3月25日
                                                                                             报送单位:呼和浩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联 系 人:白小帆、王雅东
电    话:0471—6956103
传    真:0471—6956103
电子邮箱:59414272@qq.com
地    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青城公园书画院一楼
邮    编:010010
                                                        
附件1:项目代码VIII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推荐申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doc